n 所发运货物收货地址清晰正确,并进行了适当的标注、妥善的包装,以确保在搬运中尽到通常的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安全运输;
n .发货人所发货物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海关、进口、出口及其他法律、法规; n 发货人同意货物所有的配送路线与转移行为,包括有为国际公司可以酌情自行决定的货物有可能通过中途不同承运商运输的事项; n 发货人应在有为国际公司授予的付款期限内,向有为国际公司支付约定服务产生的协定所有费用,不得进行以任何理由的扣减或抵消;
n 发货人应遵守双方额外协商议定的所有条款;
有为国际责任:
n 有为国际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按照通常送达时间表向承运商送达发运货物,但不对此作出保证,此亦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n 基于有为国际公司的业务性质,有为国际不对承运商运输期间任何物品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物品的损失或损害发生在有为国际指定的运输发运货物的承运商的保管期间内,有为国际对发货人承担的责任应以其可转让的向承运商索赔的权利为限。
n 有为国际对于任何运输货物的责任应限于其实际的市场价值,且单票最高限额为100USD;
n 每件发运货物都应在协议规定的有限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运输。如果发货人认为协议规定的责任限额偏低,发货人必须作出特别的声明,可以在有为国际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商业保险机构组织自担费用对发运货物进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n .鉴于发货人可以自行为特殊风险购买商业保险,有为国际排除对所有其他类型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未来经营利益的损失)承担责任,不论该等损失或损害是随后发生的还是间接的,即使在接收发运货物前后,有为国际已被提请注意此等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n 在万国邮政公约适用的范围内,有为国际不对发运货物的迟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在其他的情况下,有为国际的责任限于发运货物的运费或发运货物向承运商迟延交付的部分。 n 有为国际不对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此包括有为国际或承运商不能合理控制的事件、地震、飓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坠机或禁运、暴乱或内乱、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
n 有为国际不对与发运货物性质有关的缺陷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有为国际知道缺陷的存在;
n 有为国际不对发运货物受到来自非受雇于有为国际的任何人的行为或蔬忽(如发货人、收货人、承运商、第三方、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以及电气或磁场对电子或摄影图像、数据或录音的破坏或删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n 对于发运货物的索赔,必须在所发运货物出现损失或损害之日起的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有为国际提出,如在该期间内未提出索赔,有为国际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所有运输费用已支付之前,有为国际没有就义务接受任何索赔。
n .就每批货物的索赔仅限于一次,索赔的赔偿款是对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全部和最终的赔偿款。
理赔标准
n 赔偿受理截⽌时间:发货后60天内必须提出申请,超过60天不再受理
n 若货物在我司⾄到达承运商的这期间丢失,经我司确认丢件后,退运费(全部运费,包含挂号费)再按申报价值赔偿,小包最高不超过100/票,大货最高不超过100USD/票
n 若货物在到达承运商后丢失,经我司确认丢件后,将不退运费(全部运费,包含挂号费),按申报价值赔偿,小包最高不超过100RMB/票,大货最高不超过100USD/票
n 若因货物本身原因产⽣的扣关、海关罚没等,我司不做任何赔偿,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n .索赔资料要求:①平台的⽹上退款截图 ②若在未退款情况下安排的货物补寄,需提交网上交易截图+争议内容+补寄单号 n 索赔资料要求:包裹在我司中转过程中丢失,即末端承运商未提取,不需要提供证明资料 n 服务商官⽹显示签收,但客户说没有收到包裹的情况,我司会协助查询,但不提供赔偿。